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,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,规范学生行为规范,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《汕头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》,结合校区实际,特制订《东海岸校区学生宿舍秩序管理与学生行为规范》。
第一章 秩序管理
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,学校工作人员会在宿舍区不定期进行巡视,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房间开展安全检查、纪律检查、突发事件处理和应急管理等工作。
第二条 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收取。学生按照“先缴费后入住”的原则,自觉缴纳住宿费、水电费及有关费用。
第三条 宿生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及学校资产,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财物遗失或损毁的,自行负责。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入住房间设备和设施遗失或损毁的,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,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,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。
第四条 学生宿舍区开放时间为6:00--23:30,宿舍区实行门禁管理。除了学校工作人员、宿生或经学校批准的访客之外,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区。
第五条 宿舍区开放时间结束后,原则上不允许宿生进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进出的,需按宿舍区规定进行早出或晚归登记。
第六条校外访客可在探访时间(8:00--12:00,15:00--22:00)、校内访客可在探访时间(8:00--12:00,15:00--23:00)进入宿舍探访,非探访时间不得进入(学校工作人员除外)。校外访客探访期间须由被探访人陪同,来访人应出示并换押证件,经宿舍管理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,并遵守公共秩序及被探访人所在宿舍区的管理规定。
第七条 宿生不得允许非本房间的人员留宿。校外访客在 22:00 之后、校内访客在 23:00 后仍在被探访人的宿舍停留的,则视为留宿。
第八条 学生宿舍区每天12:30--14:00 和23:30--(次日)6:00 为正常休息的时间,24:00--(次日)6:30 熄灯。
第二章 行为规范
第九条 宿生应积极配合和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住宿管理、安全纪律卫生检查和宿舍检修等工作安排。
第十条 宿生在获准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,应在七天内搬清个人物品。毕业生应按照毕业离校有关规定,在规定时间办理退宿并离校;延期毕业学生需按要求办理退宿后,重新向所在学院提交入住申请,原则上由学生处将其床位安排至毕业生房间。
第十一条 宿生不得租借和转让床位、私自更换门锁,不得私自将所领钥匙借给他人使用,未经批准,不得另配钥匙。
第十二条 宿生严禁在宿舍区使用明火、私拉电线、私自使用应急电源和擅自更改或安装任何电路、装置,严禁在宿舍区内对电动车充电。私拉电线行为包括:
(一)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;
(二)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。
第十三条 宿生严禁挪用、损坏消防器材,堵塞消防通道。
第十四条 宿生严禁在宿舍区使用和存放违章器具,严禁在非餐饮区使用电饭锅、电磁炉、微波炉等炊具。学生宿舍内的违章器具包括:
(一)电炉、电取暖器、电热毯、电热棒、电烫饼、电烙铁、烤箱、烫发器以及烘干机等易引起安全事故的电器;
(二)大于 1200W 的大功率电器;
(三)无国家 3C 质量认证的电器;
(四)铅酸蓄电池、车用锂电池组等危险性较大蓄电装置;
(五)其他劣质电器、大功率电器、明火器具等。
第十五条 宿生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腐蚀、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进入学生宿舍;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、使用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备危险性的刀具,或其他易伤及他人的危险物。
第十六条 宿生严禁高空掷物。
第十七条 宿生严禁在宿舍区吸烟、酗酒、赌博。
第十八条 宿生不准在宿舍区收留、饲养宠物或摆放喂食盆、宠物窝等方式进行喂养流浪动物。
第十九条 宿生在宿舍区应保持安静,严禁大声喧哗,不得以语言或行为滋扰他人。
第二十条 宿生不准在空置的床位、公共活动空间或紧急通道放置、丢弃私人物品。
第二十一条 宿生不准在宿舍区悬挂、派发或粘贴未经审批的任何宣传资料,不准在宿舍区公共区域涂鸦。
第二十二条 宿生使用宿舍区的公共活动空间和公物,须按宿舍区规定提前预约申请登记,在使用过程中,应符合安全、安静、卫生和使用后恢复原状等要求。
第三章 违规处理
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宿生在宿舍区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批评、书面警示、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处理方式。对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,由学生所属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、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;涉及违纪的,按照《汕头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,当事人应予以赔偿。